《斯坦福极简经济学》读书笔记 -微观经济学篇


11 最佳的管制法或许就是解除管制

管制与解除管制:若能尊重激励因素与市场力量,管制手段也可以运作得很好。

市场竞争在公用事业中不易运作。想象一下,有四倍的电线铺设在街上,或是有四倍的电车轨道交织在城里。是行不通的!

为何管制?怎么管?

这些被管制的产业都有一个共同特征:必须依赖某种网络建设。兴建整体网络的成本是较高的,而经营的成本通常是较低的。容易形成自然垄断。

公用事业定价方案

● 成本加成管制法(cost-plus regulation):精算过公司的生产成本后,允许一个较低的获利水平(通常以一般企业在竞争市场可赚到的报酬为依据),且锁定价格以便能获取该水平的利润。缺点是激励不足,没有动力去创新。

● 价格上限管制法(price-cap regulation):管制者(也就是政府)设定一个价格,让被管制的厂商在未来几年可以依此收费。

例如,管制者设定电力公司在未来三年可以对消费者收取某费率,因为电力公司在未来几年不需降价,如果能自行降低成本,其利润就能提高。当价格上限到期时,管制者会根据新的成本重新设定费率,以适用于新一轮期限。如此,厂商与消费者均可受益。

可能存在的问题:“管制俘虏”(regulatory capture)——管制者同情受管制的厂商,以致其判断力受到蒙蔽,无法保护消费者。

● 解除管制(deregulation):美国的某些产业经历了一波解除管制,如航空、银行、铁路等,它们不再是每年都有可预见高水平获利的市场。但消费者的选择多了起来,这些行业也随之进行巨大的技术革新。

从管制到解除管制需要一定的过程,关键在于发掘根本问题,并据此设计对策。

市场竞争的力量可以鼓励创新与提高效率,并惠及消费者。但是,在某些泾渭分明的情况下,当市场竞争无法良好运作时,政府可以扮演有用的角色,作为经济竞争的仲裁者。政府也是安全标准、财务报告正确性与信息揭露的合理仲裁者。与其采取极端赞成或反对管制的封闭态度,更明智的做法应是见招拆招。如果政府单单施以管制手段,市场通常会运作得很差;当管制手段也能尊重激励因素与市场力量时,它反而可能运作得很好。

电力业一直被视为自然垄断,且被当作公用事业来管制,这得归因于需铺设电线网络。但是,对电网的争论重点不在于如何生产电力。电网可能是由政府拥有且受管制,但厂商可以在供应能源方面竞争,包括太阳能和风力等替代能源。而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试图解除电力管制,有些成功了(如宾夕法尼亚州),有些则彻底失败了(如加利福尼亚州)。

宽带网络产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。但是过去10年,通过各种可行的传输方法(有线电视缆线、光纤,甚至是无线),宽带网络产业也具备了市场竞争的潜力。随着技术的快速演变,鼓励多样化技术会比政府选定一项技术然后加以管制来得更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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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阔凭鱼跃,天高任鸟飞